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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愿赔万元定金退房遭拒 打官司反而得到“赔偿”

2022-03-18 11:23:00 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 0条评论

9月2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魏建峰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以案说法,讲述了一起本来要赔万元定金,结果通过法律武器维权,反而得到“赔偿”的购房纠纷案。

2019年10月6日,童先生在汉正街认购了一套62.98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位于12楼,远眺两江四岸,风景、区位*。认购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140余万元,定金1万元;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若开发商另卖他人,双倍返还定金,若童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则不退定金,房屋另售他人。

童先生按约交付1万元定金后,从2019年10月11日起连续交纳三期房款70余万元,但开发商却迟迟未与童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确定交房时间、尾款支付方式等具体购房要件。童先生上门理论,开发商表示无法确定交房时间。童先生遂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退款,请开发商按约定扣除定金,退还69万余元购房款。开发商未予处理,童先生于2021年2月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等损失。

诉讼中,开发商声称,案涉认购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开发商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认购协议。即使法院判决解除,也是因童先生资金困难所致,应扣取定金,且公司不承担童先生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认购协议书中虽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及付款方式的条款,但并未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时间,及具体付款时间和方式。签订协议后,童先生分四次支付了近半购房款,其行为已表示愿按约购房,自2019年10月童先生*交纳购房款至2020年8月童先生提出退房申请,前后长达10个月,其间虽因疫情因素耽误4个月时间,但武汉市在2020年4月8日已“解封”,至童先生提出退房申请仍有4个月时间,大大超过了履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期限。开发商迟迟未与童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应当解除。

童先生申请退款之日即为认购协议书解除之日。

童先生在退房申请中称其无力支付尾款,并愿意承担1万元定金损失,是为早日解决纠纷,减少自身损失,提出的协商解除的方式。开发商也以不予处理的行为表示其不同意解除合同,故童先生没有违约。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返还童先生全部70余万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直播结束后,魏建峰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至10月12日下午5时30分。网友扫描下方二维码可在线提问。

法官魏建峰直播间答疑

父母给子女买房归谁所有

9月2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魏建峰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现场解答网友关心的法律问题。

问: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答: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问:外甥能继承舅舅的房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法定继承情形下,由*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的,由*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实际交付房屋不符合广告宣传内容,出卖人是否构成违约?

答: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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