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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女儿照顾自己婆婆将房屋过户给她 女儿却……

2022-03-18 11:23:12 来源:楚天都市报 编辑: 0条评论

女儿搬过来和八旬老母亲一起居住,照顾其生活,前提是母亲将一套80平方米房屋的一半产权低价过户给她。然而,合住不到两个月,女儿便离开母亲,搬回自己的家里。在本报公益律师帮助下,经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81岁的王婆婆讨回了失去的房屋产权。

王婆婆今年81岁,家住武昌中南路附近一小区,膝下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在国外,二女儿在外地,只有小女儿离她家近。由于王婆婆年事已高,老伴又去世得早,遂与小女儿商量,让其搬过来一同居住,也可以照顾下老人的日常起居。小女儿爽快地答应了,但提出一个前提条件:母亲将名下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屋的50%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王婆婆想着,几个女儿中,小女儿的条件稍微差点,也就同意了。2019年5月,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小女儿李某就搬过来和王婆婆一起居住。但是住了不到两个月,母女俩就经常为一些琐事吵架,李某一气之下又搬回到自己家去住了,留下王婆婆一个人吃住。

王婆婆觉得自己人财两空,遂于今年5月找到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向其求助。王婆婆介绍,为了能让小女儿来照顾她,当时也没有签订任何关于赡养的协议,只是办理房屋过户时签订了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以2万元的价格出让50%产权。现在小女儿既不过来照顾她,房屋的产权也不愿意归还。

朱宏伟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2万元的购房价格明显低于武汉市的市场价格,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合同。朱律师迅速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撤销王婆婆与其小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原先的产权恢复登记到王婆婆的名下。

此后,仲裁员将各方约到武汉仲裁委员会,通过对李某进行法律解释及情理的疏通,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到王婆婆名下。

近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解除母女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需配合王婆婆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50%产权登记至王婆婆名下。

昨日,公益律师朱宏伟就此案提醒:老人如果想让子女或者其他人来赡养自己,且意图通过自己的财产来给予赡养义务人经济补偿的,*还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老人不要在生前急于将自己的财产过户或交付对方,以保障如果在赡养过程中义务人反悔,不至于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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