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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人住房贷款“商转公”有调整 存量房贷款最长延至30年

2022-03-18 11:23:14 来源:楚天都市报 编辑: 0条评论

近日,《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正式发布。细则调整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其中,存量房商转公房龄上限、贷款最长期限均由20年延长至30年。

2010年,《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发布。相比10年前,新版细则有较大调整,其中,存量房商转公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上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也由20年调整为30年。武汉公积金*对此解释称,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商转公贷款职工的每月还款压力,并与现行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保持一致。

在贷款对象上,之前,原商贷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本次修订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限定为原商贷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贷主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反之,如果原商贷的主借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配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则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另外,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之一由“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修改为“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这主要是从商业贷款还款的角度防范转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细则中对婚姻状况变化的房屋套数认定,也有了明确规定。如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套住房认定。

此次细则还新增了部分规定。如在“*贷款额度”中提出: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这主要是和近期武汉市公积金*制定的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保持一致;第十六条强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第十七条规定:原商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这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抵押难以落实的问题。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介绍,2010年出台的商转公实施细则,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提升贷款服务效能、减轻职工还款压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武汉市商转公贷款管理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特别是《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于2018年出台后,与该实施细则存在明显冲突之处。为此,公积金管理*对原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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