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小郭有一套爷爷赠与的房产,其父亲老郭以该房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老郭的行为是不是有权处分行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胡博介绍,监护人职责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两大原则。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具备为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前提条件。房产属小郭所有,因签订合同时小郭未成年,老郭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代小郭签订合同办理抵押,但不得损害小郭的利益。现老郭将房产为他人设定抵押增加了小郭财产被处分的风险,损害了未成年人小郭的利益,其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胡博说,在民法典第35条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胡博还指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相关的决定时,监护人应当征求其意见,对其意愿“*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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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两大原则
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指,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9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行使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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