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北京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尽量补齐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意见》主要针对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及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意见》改造工作将坚持先行先试,并由各区政府选取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实施危旧楼房改建,居民可自愿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居民自愿选择原址回迁的,回迁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居民自愿选择外迁的,可参照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租房。
对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北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对于改建的资源来源,《意见》称,将采用“成本共担”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具体而言,政府补助的主要针对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的,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意见》对居民出资范围也做了明确界定。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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