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新规,要求各单位和机构不得以“*”等名义发布房产信息,炒作房价,以此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防止以“*”等名义炒作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西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严禁炒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网站媒体、经营场所(门店)以“*”名义挂牌二手房,不得发布涉及“*”“学位”等炒作*概念的房源信息。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要认真梳理发布的房源信息,在11月30日前对所有门店及相关网站媒体中涉及“*”概念的房源全部清除、下架。
通知还要求,自今年11月22日起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据悉,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继续以“*”等概念炒作房价,落实要求不到位的单位和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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